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供应对象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3、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证明资料 1、申购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家庭人口相对应的收入证明; 3、与家庭人口相对应住房证明; 4、与家庭人口相对应户口薄复印件; 5、家庭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操作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4、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