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五工作生活;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4、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此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三)经济适用房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 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福州日报、福州市地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5天。 4、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