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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14-5-31 18:35:49  来源:pchouse  作者:liuxumin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具体有如下内容:

  1、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2、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批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向其所在户籍(居住)的区房产局提出申请。

  (二)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其资格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所在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四)公示后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交办科室:

  各区房产局房改科。

  5、经济房不满5年不得转让: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区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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