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 号)等文件规定,为配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文件的有关调控措施,经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第七次工作会议审议,决定将成都市限购地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于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 三、对拥有 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四、对拥有 1 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40%。 五、对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六、该方案从 2016 年 10 月 9 日起执行,以缴纳首付款并提供有效凭证的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