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