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流动人员;
2、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或以上的,办理有效期最后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3、流动人员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或以上的,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凭就业、经商证明材料可办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1、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