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电脑选号,依次轮候”的原则,实行摇号购房、轮候制度、具体按下列池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办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在确定摇号销售日期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提前一周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可供房源、户型、摇号时间、摇号地点等,已接受登记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申请人摇号销售时间、地点。 (二)摇号购房 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户口本、 身份证、《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处购房,逾期不参加购房者,视为放弃。所购房号通过摇号方式在公证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产生。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摇号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按照顺序依次通过摇号,摇出的号码为其本人购买的房屋楼号及房号。放弃本期购买资格的,依次递补。委托他人选房的,必须持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委托人的委托书原件。每户申请人限摇号一次,房号一经确定,不能更改。摇中房号放弃购买的申请人及未参加摇号购房的申请人,退还所交定金,但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六十岁以上的申请人可优先选择底层房屋并通过摇号方式选择房号。 (三)轮候 因所售房源不足而未参加摇号的申请人,待下一个项目发售时,可轮候参加摇号。 八、签订 《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开发企业收回《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原件,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加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0字样印章后”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