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列。 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并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