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巢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巢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巢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