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六安市城市常住居民户口,且至少有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城市居民户口5年以上; 六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人均建筑面积的50%; 六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没有超过市政府划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六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或者参加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 上年度具体人均建筑面积,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统计等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按法定程序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与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同时向社会公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一户为一个申请家庭,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包括离异或丧偶的无房户,视为一户申请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