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家庭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未住房住满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年限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按不高于购买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持有核准文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后该家庭仍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已住满当地市二、县人民政府规定年限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应向市、县人民政府按房价的一定比例缴纳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计算经济适用住房住满的起始日期,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发证日期为准。 安庆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三、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实行“人”与“房”紧密结俣的管理模式,建立起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公示、轮候、购买、出租等动态的信息管理系统,使经济适用住房始终处于监控之中。 安庆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四、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体现保本微利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以及《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实施好项目收费卡制度,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通过成本监审,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的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