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区最高额度为15万元(夫妻双方均按市政府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20万元),市辖各县(市)最高额度为5万元,且均不超过购房总额的70%。未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和个人均按工资总额5%比例缴交的,以及购买二手房的,按购房总额50%的比例贷款。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贷款期限市区最长为20年,市辖各县(市)最长期限为10年。具体期限依据贷款额度及家庭收入,按每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35%—45%的比例确定,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的贷款,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一律从下年1月份按新的利率标准由承办银行统一调整。各县(市)所在地中、省直单位的职工在市区购房可按市区标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为“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四条:申请。职工首先到辖区管理部办理申请,携带购房资料领取并填写《齐齐哈尔市职工购买住房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五条:审查。相关资料真实完备,符合贷款条件,经“中心”履行三级审批后转入担保抵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