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专向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