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朝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带危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朝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朝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朝阳区政府制定,区发展改革委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由政府组织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测算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