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应符合下列鞍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市内城区常住户口; (二)属中低收入家庭,即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在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家庭。 (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上述控制标准,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符合购房条件且当年准备购房的,购房申请人填写《鞍山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单位予以核准并公示,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核准单位要对下列资料存档: (一)户口簿(复印件);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现住房的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无房户由本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无房证明)。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市房产局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由购房人补交差价款。差价款存入市财政专户,做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补充资金。超标面积须在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商品房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