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和售后管理,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新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0]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丹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丹东市市区内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售后管理工作。 丹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5年以上(含5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四)在提出申请前的5年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家庭人口一般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迁入同户籍时间距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间不足1年的人员,不列入住房面积核定和住房供应人员范围。因结婚、出生而增加的人员以及因上学、服兵役等在同一户籍迁出又迁入的人员,不受户口迁入时间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