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 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同一地址户口簿记载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全部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情况,适时调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十五条 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和未婚子女上一年度的收入之和计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住房相关证明; (三)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四)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