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自建、统建、配建三种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沈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房产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市)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建委、规划和国地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和监察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沈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度。开发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施工等(按现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项手续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包括相关手续复印件等)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沈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户型面积、各种户型的比例及装修标准,严格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须将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及设计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