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新建住宅区,应当符合住宅区规划要求,实行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应当符合住宅区规划要求,按有关规定完善配套设施设备,实行物业管理。 延边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和住宅区竣工后的综合验收工作。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 延边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新建住宅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可以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 延边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含预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该协议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延边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新建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后,未售(租)出的空置房屋和已售出尚未给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延边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无偿提供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提供。 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维修,不得改变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