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延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州内务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延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相对集中,具有一定数量的成套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住宅区的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房屋与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等相关情况划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业主、使用人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延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一个住宅区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 延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