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松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松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松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松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松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申报材料。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松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