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萍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在年度房地产开发指标总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各设区市在当地年度地产开发指标总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 萍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安源区、湘东区、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