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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15-6-26 15:35:20  来源:pchouse  作者:chenshuyi

吉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吉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吉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纳入当年的市政配套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同步实施。 

    吉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吉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开发企业持项目申请文件、总体方案、可行性分析等资料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经初审后,将成熟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政府同意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审定意见下发批复,开发企业持批复到市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办理立项、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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