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开发建设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再行转包。市、区相关部门须实施全程监督。 第七条 沈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应当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应当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应当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等面积进行约定。 沈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持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沈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动态管理和过程控制。各区、县(市)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在开工前,由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总体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具体保障措施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