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当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萍乡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税收实行依法减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萍乡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配建经营性用房,不计入建设成本,可以经营和销售。销售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其收益由市住房办代收后纳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平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和廉租住房。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适当配建经营性用房,不计入建设成本,可以经营和销售。销售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其收益专户存储,市、区房产、财政监督,专项用于平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