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如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建档的方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认真的住房情况核查,建立规范的职工家庭住房档案。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日喀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日喀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日喀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日喀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四)《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买卖当事人持相关的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年限及税费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出让权出让年限、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交易手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行署批转之日起执行。 日喀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地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由地区住建局(地区房改办)及地区财政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的直属单位公有住房交易由各县市住建局(房改办)及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