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毕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物价、税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毕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法人招投标确定建设单位。 毕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毕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