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价格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焦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住房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建设创造条件。 焦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价格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审核项目用地规模,按照“优先安排、专项使用”的原则,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市发改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焦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供地规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和供地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