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焦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 同一住房由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家庭之间应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焦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符合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队办发〔2004〕39号)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驻泰军队人员家庭。 符合购房条件未参加过住房实物分配或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军队转业人员,可以按不超过职工现行享受标准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购条件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进行适时调整,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焦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申购家庭夫妇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未婚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