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订合同。 红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实用、资源共享、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红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一般以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适量开发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及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 红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和备案制度,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红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资金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市监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