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红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区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红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市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城区为三环路以内。 红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建设、规划、物价、监察、工商、地税等有关部门和虞山镇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红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红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 、收入水平等因素,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