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69号令)及自治区《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规定》(新建房字〔199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大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大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一、管理原则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地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由地区住建局(地区房改办)及地区财政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的直属单位公有住房交易由各县市住建局(房改办)及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大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二、已购公房的上市交易 (一)不得设置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鼓励居民换购住房。 (二)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军事设施等按规定不宜开放的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 (三)凡合法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已购公房,当地政府(县、市政府)认定可以上市出售的住房,即可上市交易,且不受“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限制。 (四)职工以标准价购买并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产权共有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产权共有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出售收入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产权大理比例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