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范围内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需同时满足下列丽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丽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未享受过宅基地的成员 丽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对象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 丽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含)平方米 丽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丽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包括: 1.住房、自建私房、经营性用房等各种性质的房屋(包括五年内已转让或拆迁的房屋面积),已享受拆迁安置的面积 2.市直管公房、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的具有产权的住宅 3.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房产,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而获得的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 4.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或享受交纳双倍住房公积金等。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及初审。出具申请人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集中会审的制度,申请和审核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