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如下:为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5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本市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出9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时(当符合条件的市场房源供应不足时,可以由会审部门共同商议确定购买面积),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直接以货币形式进行一次性补贴。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