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申购、交易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愿申购、公平分配的原则。 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发改(价格)、财政、审计、监察、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