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襄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襄樊市市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襄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市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襄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襄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建设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