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仙桃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四)家庭未购买过安居房、房改房,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小汽车等高价值财物或较大数额金融资产的。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在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应在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60%以下。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上年度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购家庭现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2008年1月1日以后(含2008年1月1日),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购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