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吴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吴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吴江松陵城区(含吴江经济开发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价格、劳动和社保、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松陵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