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乌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乌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乌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首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优惠贷款利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优先向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条件下,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乌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