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拔用 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 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递减,但保持 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同的截止日,土地的具体年期可确定在50年。 已购公有住房宗地为出让用地的,其土地出让年期仍以原《国 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出让年期为准,上市时应明确相应的剩余使用年期。 乌鲁木齐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宗地为划拔用地的,交 易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持房屋买卖合同、原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房 屋购买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购房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可按 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乌鲁木齐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按 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 出让金和收益分配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文)的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