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乌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㈠有本市常住户口; 乌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低收入家庭; 乌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㈢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80%的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公示和轮候制度。 ㈠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㈡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建设房管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㈢复审:区建设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