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本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物价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房改〔2005〕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太仓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太仓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东至沿江高速公路、西至昆山市界、南至上海市界、北至苏昆太高速公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太仓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建设标准、计划安排、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