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