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十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拥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十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 十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符合城区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供应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十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十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现状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 十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经审查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可以购买的住房面积。 十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购房人持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购房的文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交差价。差价款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收后上缴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