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四条 市区居民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租住公房、私有住房):一般家庭在15平方米以下;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家庭在20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单身(亲)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 (四)已婚家庭申请人及配偶平均年龄满28周岁,单身(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30周岁; (五)购买市区“二手房”或二、三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南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五条 提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应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还需提交结婚证); 2、夫妇双方身份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及在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所记载的相关住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单位(或街办)出具的原住房情况及年收入证明。 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一般职工家庭75平方米;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科级)职工家庭90平方米;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家庭110平方米。 申请人家庭享受的补贴面积,按该家庭成员中职级高的一方确定,不重复计算;家庭租住的公房或优惠购买的公有住房、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等,在计算补贴面积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