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钦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