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公有住房的上市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和《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1999]14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条 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或居民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成本价或标准价公有住房,以及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批准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四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实施本办法。 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审核工作。 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评估和房屋产权登记、过户、发证工作。 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财政、税务、土地、物价、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