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采取政府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与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适应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下面我们来看看河池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市、县(市)、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20%.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还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房改部门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资本金、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并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应以二、三类中小套型住房为主,单套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m2以内,装修标准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桂政办[1995]39号文件规定执行。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一般干部和职工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