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住建局、国土局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以划拨方式供应。 海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内容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 海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海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