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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015-6-26 15:38:42  来源:pchouse  作者:chenshuyi

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海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海门街道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建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房改办承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等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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